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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備案。
三、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逾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申請期限。
六、已由政府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七、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