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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傷患後送醫療程序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臺澎金馬地區作戰按「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
原則辦理。
二、登陸作戰依其初期衛生勤務實施規定辦理。
三、在核生化作戰時,其一般後送原則按前二款處理外,並依核生化衛勤
醫療作業程序辦理,其作業程序另定之。
前項之作業程序及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