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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有罪判決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其補償基數準用第二條至前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