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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軍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案件,不
得執行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