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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辦軍事審檢人員應於案件終結後,依照審限表按類註明起訖日數,其有
另行起算或扣除期間及呈請展期者亦同。
軍事審判審限表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