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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民營機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空與防護安全措施,如有搶
修編組,仍由原隸單位自行指揮,但在實施管制期間須接受地 (分) 區管
制單位之作業管制,視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次序,其他軍事或民防單
位,對於搶修意見,須透過管制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