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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制定全文 2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第七條所為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不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當場向其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軍事機關所屬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