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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瞭解狀況,即時通報災情。
國軍平時應派員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聯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