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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得洽請執行單位協助解決下列事項:
一、提供相關之技術資料 (含詳細之施工圖說) 及樣品。
二、提供必要之技術設計、技術示範或技術人員訓練。
三、協助獲得國內市場無法取得之特殊原材料。
四、協助獲得必要之專業機具、工具及設備。
五、協助解決試製軍品中部分非主要項目之加工。
六、協助獲得生產週轉及添置專業機具所需之資金。
七、協議解決其他研製技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