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圖投影採用橫麥卡脫投影,UTM方格座標系統,UTM座標系統之定
義如左:
一、分帶自經度零度起,每隔六度為一帶,在其三度處設中央子午線,帶
號順次向東起算。
二、中央子午線之尺度比率定為○.九九九六。
三、座標原點為中央子午線與赤道之交點。
四、橫座標X,以在中央子午線之東為正,西為負。縱座標Y,以赤道之
北為正,南為負。
五、為免橫線有負值,橫座標原點向西移五十萬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