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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單位保養為每一裝備使用或操作人,按照有關操作技術文件切實執行之工
作,各級主官 (管) 應防止裝備保養不當,並隨時加以糾正,通常保養不
當情形如左:
一、對裝備未按技術文件步驟操作。
二、缺少或過度潤滑或使用不合規定之潤滑油及擦拭材料。
三、缺乏正常或適當之預防保養與技術檢查。
四、由於保養不當,致使裝備發生霉、腐、銹、蝕、溶 (熔) 痕等跡象。
五、由不合格人員或使用不適當之工具設備實施修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