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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徵購、徵用物資得視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報到:
一、採徵集場報到方式者,應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工作組,以執行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協調機關代表為副召集人,共同擔任受徵物資之檢查、評價及交接相關事宜。
二、採指定地點報到方式者,由物資之實際需求單位派遣適員編組物資接收分配小組,辦理受徵物資之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徵購、徵用固定設施,由執行機關及協調機關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工作組,採現地方式辦理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