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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