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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未經許可,入出管制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條第三項限建、禁建規定,經限期拆除而逾期不辦理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拆除之,其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