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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衛戍地區內,如遇戰事、災害及非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得呈請軍事委員
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撥部隊以供調遣。倘事機急迫,不
及呈請時,得逕調附近部隊相機處置,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與軍事部
、參謀本部,並通報該部隊隸屬長官。
前項戒嚴情事終止時,衛戍司令官應即呈請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
宣告解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