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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
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
定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