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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退伍,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年限退伍 指服滿現役年限退伍者。
二、病傷退伍 指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三、依額退伍 指員額過剩,經檢討應予退伍者。
四、因停退伍 指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或撤職停役自停役之日起逾一
年經申請不合回役,或羈押停役、刑事停役、免職停役逾三年而未回
役;或雖未逾三年而將屆服役限齡已無回役之可能者;或外職停役經
任用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