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助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人事權責機關應將核發
補助金支付證及核發名冊,函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轉交支付證
予請領人,請領人應於三個月內攜帶補助金支付證、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助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六條規定委託
代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