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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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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一、奮勇作戰,著有功績者。
二、從事軍事特殊任務,著有成績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四、為達成任務或拯救他人,奮不顧身,因而負傷者。
五、及時察覺叛亂,舉發罪犯,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六、陷敵後自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
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