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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