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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