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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各學系(科)、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學系(科)、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