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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榮民醫院應設置醫療作業基金運作。
前項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運用,所需工作人員,得就各榮民醫院編制員額
內統籌調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