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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華僑學校董事會置左列人員:
一、董事長一人。
二、副董事長一人或二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達適當人數時得置常務董事
。
三、財務、稽核、會計、文書各一人。
前項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選由董事互推之,財務、稽核、會計
、文書人選由董事會就董事中聘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