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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北美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美國政治、學術、特權豁免、軍事(含國防科技事務)及美國與中國大陸關係之觀察、研究。
二、對美國地方政務、邀訪、文化交流、商務及一般僑務事務。
三、對美國之經貿、財政、司法互助、農漁、衛生、環保、勞工、能源及一般科技事務。
四、對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務、邀訪及一般僑務事務。
五、對北美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北美地區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