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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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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保障學童以客語作為學習及教學語言之權利,並積極進用客語師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