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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業機構應依檢查作業計畫執行業務,建置儲槽檢查報告及檢查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