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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