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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既設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前項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有新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