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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總分為一百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生活紀律、品德禮儀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考核事項,由海巡署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