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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刑事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 DNA 採樣訓練。
執行採樣人員,宜優先遴選曾接受 DNA 採樣訓練或講習之人員,並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