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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安置後發現者,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
一、毒品成癮或精神狀態明顯異常。
二、經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三、有自殺、自殘或殺人、傷人之虞。
四、經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評估有其他不適宜安置服務之情形。
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或提供適當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