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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害人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永久居留證: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