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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出國,應備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含有效之加簽效期),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