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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各機關(構)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依規定程序核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