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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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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警察機關製作加害人指紋資料後,由指紋資料管理人依下列方式定期報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一、書面資料:彙整後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二、電子檔案:將儲存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之電子檔案彙整後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電腦系統,並於上傳完成後刪除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之電子檔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