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