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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資本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