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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