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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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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
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