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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不評定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四、維持原評選結果。
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