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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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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