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