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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屆滿一百八十日仍未營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辦核准;經營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