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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