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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工廠類建築物室內通路及樓梯除應依本編規定外,其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
梯者,任何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
之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