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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鄰接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