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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者,除直轄市、縣 (市
) 政府首長之懲處,另依規定辦理外,依左列標準懲處之:
一、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
管申誡一次。
二、成績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
管記過一次。
三、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為戊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過一
次,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