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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應於取得投資許可證明書之次日起九個
月內開工,並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書各一份,送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於收受投資許可證明書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開工者,應將建造執
照及開工報告書各一份,送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