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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民住宅之管理維護費用,應由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設置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保管支用。
前項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